第四议定书第3(2)条和《美洲人权公约》第22(5)条可以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公约》第12(2)条形成对比。第12(2)条规定,个人返回其国家的权利“可能受到法律为保护国家安全、法律和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而规定的限制”。虽然第12(2)条并未规定任何限制必须“适度”或“必要”,但如果缺乏此类要求,则意味着一国可以制定国内法,大幅削弱《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公约》所保障的保护。因此,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在苏丹人权组织和住房权利与驱逐中心诉苏丹案(279/03-296/05)中,根据《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公约》第 12(1) 条的框架,裁定对迁徙自由权的限制“应当是适度的,并且是为满足特定的公共需要或追求合法目的所必需的”(第 188 段),无疑是正确的。
简而言之尽管欧洲人权公约
第四议定书第 3(2) 条、《美洲人权公约》第 22(5) 条和《美洲人权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2(2) 条的条款有所不同,但它们(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2(4) 条一样)不能说允许一国剥夺个人(或国民,视情况而定)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以遏制 的传播。
减损
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的内容外,还应提及《公约》第四条。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缔约国可采取克减其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承担的义务的措施,但前提是“发生威胁国家生存的紧急状态,且该紧急状态经缔约国正式宣布”,且采取的克减措施“是紧急情况所严格需要的”。根据联合国条约库现有数据,截至2020年5月21日,已有15个国家(亚美尼亚、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危地马拉、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巴勒斯坦、秘鲁、罗马尼亚和圣马力诺)已通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其对《公约》的规定存在克减(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三款)。值得注意的是,萨摩亚和印度均不在这15个国家之列。
公共紧急状态词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没有定义,。莎拉·约瑟夫和梅丽 电报号码 莎·卡斯坦(见第911页)认为,该词组包括“战争、恐怖主义紧急情况或严重自然灾害,例如大洪水或地震”。没有理由不将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添加到此列表中。
人权理事会似乎也同意这一点。2020年4月24日,人权理事 智能手机的下载速度 会承认,“面临广泛传染威胁的缔约国,可暂时诉诸特殊紧急权力,并援引《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克减权,但前提是为保护国家生命所必需”。
然而,尽管人权理事会可能确信COVID-19疫情构成公共紧急状态,但寻求克减的缔约国也必须确信COVID-19疫情“威胁国家生命”。此类威胁是否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实。适时,缔 我的电话号码 约国可能被迫在人权理事会面前为其克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辩护。在这种情况下,人权理事会将不得不应对关于COVID-19的相互矛人权理事会也未试 盾的医学和科学建议,以及缔约国当时面临的特殊情况,以确定COVID-19疫情是否威胁了国家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