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竞争对手威胁到我们的“战略自主”时,
欧盟一直强调,中国大幅削减立陶宛90%的进口量,并将立陶宛排除在中国海关体系之外,以回应台湾在维尔纽斯设立代表处,这是促使欧盟通过《国际收支规则》的重大原因(参见此处、此处、此处)。欧盟关于中国经济胁迫的政策简报中提到的其他例子包括针对新疆或香港局势的外国合作企业的“民众抵制”、旅游限制、对在中国运营的外国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以及限制外国直接投资。
除了针对立陶宛的“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被视为强迫立陶宛违背其主权意愿改变与台湾的外交关系,从而可能构成对立 电报数据库 陶宛外交政策选择的干涉(属于其保留领域,参见尼加拉瓜案,第265段))外,其他案例中均未出现明显的通过强制手段进行的“干涉”。就连《欧盟政策简报》(第3页)也承认,这些强制措施是为了“增加(中国)在领土和海洋争端等问题上的筹码[…]或保护其安全利益”。因此,除了旨在增加政治压力和保护中国自身利益之外,其经济措施如何带有直接干涉欧盟或其成员国“合法主权选强制意图,这一点并不明确。
因此,《反恐条款》首先被描绘成一种针对中国未来经济胁迫的“威慑手段”。因此,可以预见,出于务实的 人力资源培训提高吸引人才的能 考虑,欧盟可以暂时搁置对《反恐条款》援引经济胁迫作为禁止性干预的国际公法框架的审慎关注,直到欧盟采取《反恐条款》规定的反制措施的“最后手段”出现(序言第8段)。
结论因此
ACI反映了欧盟试图将其战略自主的地缘经济利益与(远)相关的主权 克罗地亚商业指南 际法价值拼凑在一起的努力。然而,欧盟委员会最终能否在实践中弥合欧盟广泛的战略自主利益与ACI将经济胁迫视为非法干涉的狭隘法律界限之间的脱节,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