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特朗普新命令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如何确定“积极敌对行为”。毕竟,在与个人拘留有关的冲突中,如果确定敌对行为已经停止,则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拘留都是非法的。虽然行政命令本身没有提到这一点,但特朗普政府似乎坚持(或假定)美国目前正在与行政命令中提到的所有实体进行“积极敌对行为”。(参见总统致国会的这封信)。然而,,这些直言不讳的断言似乎都是有问题的。
首先,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总结的
非国际性冲突是否继续存在,在国际法上“不取决于冲突各方的主观判断”,而“必须根据客观标准来确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工作文件 8(1999 年 6 月 29 日))。事实上,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说法,《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133 条中的“敌对行动的结束”和《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118 条中的“停止现行敌对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电报号码 行动”是指“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或法令规定的停止敌对行动日期的法律情况”。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4,《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公约评注》,《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 514-15 页(Jean Pictet 等编,1958 年))。此外,历史表明,在起草《第四次日内瓦公约》期间,美国代表明确提出对“积极敌对行动”一词的解释是基于实地事实,而不是总统公告或所有相关团体的最终投降。(见 Bettina Scholdan,《积极敌对行动的终结》:根据国际法释放冲突被拘留者的义务,38 Houston J. Int’l L. 99, 160 (2016))。
其次,在国内法律挑战的情况下
最终决定“积极敌对行动”的因素是美国联邦法院,而不是总统。关于这一点,目前关塔那摩拘留中心已经出现了几起此类挑战。这一立场的主要支持再次来自哈姆迪,多数派在解释行政部门根据《阿富汗基本法》所拥有的权力时广泛引用了国际法。在这样做时,多数派谨慎地指出,《阿富汗基本法》提供的拘留权 你的社交媒体流是不是让你很扫兴? 力只有在“记录证明美国军队仍在阿富汗参与积极战斗”的情况下才存在。(542 US 507, 521 (2004))。多年来,美国法院一直遵循这种方法,除了考虑政治部门的声明外,还多次分析事实记录,以决定是否存在冲突,以及敌对行动是否正在进行。 (参见 Deborah Pearlstein,《战争结束时的法律》,99 Minn. L. (审查判例法))。
举一个最近的例子,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在 Al-Warafi 诉 Obama 案中澄清说,它将进行独立的事实评估,其中会考虑行 手机号码列表 政部门的意见,但绝不是决定性的。正如该法院所指出的:“按照 [政府的] 逻辑,只要总统坚持认为阿富汗正在发生积极敌对行动,他就可以保留其 AUMF 拘留权……但……总统的立场虽然相关,但不是唯一重要的证据。”(2015 US Dist. LEXIS 99781,*14 (DDC 2015),命令撤销,上诉被驳回 (2016 年 3 月 4 日))。在拒绝了法院必须听从行政部门观点的立场后,法院解释说,其“在此的责任同样是使用所有相关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积极敌对行动。”根据这一先例,被关押在关塔那摩监狱超过15年的关塔那摩囚犯莫阿斯·哈姆扎·艾哈迈德·阿尔维目前正在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辩称,对他的拘留是非法的,因为“现行敌对行动”已经结束,而行政部门没有单方面决定停止敌对行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