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法不仅限于太空事务,还涵盖了一系列监管领域,超越了建立太空治理体系本身。空间法的核心特征,也是制定欧盟空间法的核心复杂性,是空间技术固有的军民两用性质——既可用于民用,也可用于军事。虽然欧盟已在多个领域制定了立法,但大多仅涉及民用应用。这些立法包括卫星电信频段监管、限制外国投资关键空间基础设施的规定、两用(通常包括空间)部件的出口等等。
然而,最近地缘政治格局的剧
包括乌克兰入侵;中国崛起带来的威胁;太空环境日益危险;许多国家和 手机号码数据 营企业在太空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以及人们因此认识到太空和天基基础设施对欧盟自身的“战略自主”至关重要(太空战略,第 6 页),这些都增强了在太空安全领域采取立法行动的政治意愿。因此,过去几年来,欧盟在太空事务中的行动不断扩大,试图巩固和协调/重组欧洲太空部门,从而使其(包括公共太空机构和私营部门)更高效、更能应对威胁并总体上面向未来。为此,太空战略预示着欧盟将开始大幅扩大对太空基础设施的控制。
因此,这些发展背后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于,欧盟立法太空相关活动的权限来源和范围;由于太空活动具有双重用途,其本质上既包括民事活动,也包括 军事活动。欧盟的特殊性质在于其建立在授权的基础上,成员国保留着许多与国防相关的权限(或在超国家层面以不规则的方式共享或协调这些权限),这意味着扩大后一种权限 培训还有助于培养解决问题的技能 的活动可能会引发高度争议。
欧盟太空活动权限的主要依据是《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89 条,该条规定:
“[…]为促进科技进步
产业竞争力及其政策的实施,联盟应制定欧洲空间政策。为此,该政策可促进 克罗地亚商业指南 联合倡议,支持研究和技术发展,并协调探索和利用太空所需的努力。”
联盟可以通过普通立法程序实现上述目标,但不能“对成员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任何协调”(第2款)。联盟也可以与欧空局建立“任何适当的关系”。此外,《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4条(为权限划分提供指导)第3款还规定:
“在第十九章,包括第189条]规定的领域内,联盟有权开展活动,特别是制定和实施方案;但是,联盟行使该项权限不得导致成员国无法行使其权限。”
这些条款——《欧盟运作条约》或《欧盟条约》中唯一重要的条款(《欧盟运作条约》第13条中略有提及,且与上下文无关)——明确指出,成员国法律之间不存在具体的协调空间。此外,这些条款对空间事务的安全层面也只字未提,反之亦然。对于一个由于上述因素而必须巩固和优化自身地位的联盟来说,这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