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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规定

在新冠疫情期间,国家管制入境权与个人自由迁徙权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据报道,为遏制新冠疫情传播,萨摩亚拒绝了八名国民入境,印度也禁止多个国家的个人(包括印度国民)前往印度。

本文探讨一国剥夺个人入境权利是否合法。本篇博文主要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为视角,探讨此问题,但如有指导意义,亦会参考区域性条约。

 

合法居留国领土内的每个人

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自由。
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上述权利不受任何限制,但法律所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并与本公约所确认的其他权利相一致的限制除外。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
从解释上看,个人在第12(4)条中的权利显然不受第12(3)条(“上述权利……”)所设想的 欧洲数据 任何限制。然而,第12(4)条的措辞引发了两个主要问题。首先,“其本国”的含义是什么?其次,“任意”的含义是什么?

“他自己的国家”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号

一般性意见(第20段)中指出:

“其本国”的范围比“其国籍国”的概念更广。它不限于正式意义上的国籍,即出生时获得的国籍或通过授予获得的国籍;它至少涵盖了由于其与特定国家的特殊联系或对特定国家的主张而不能被视为单纯的外国人的个人。

然而,人权委员会的观点并不一致。在Stewart诉加 而且我们的营销团队还会听取电 拿大案(538/1993)中,提交人(当时30多岁)辩称,由于他七岁就离开了英国,他的整个生活都围绕着加拿大的家庭,所以英国不再是“他自己的国家”。在提交人看来,加拿大才是“他自己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其理由如下(见第12.5段):

本案的问题是,一个人根据该国移民法进入该国并受其法律条件的约束,在尚未获得该国国籍并继续保留其原籍国国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该国视为其本国。如果移民国对新移民获得国籍设置不合理的障碍,答案可能是肯定的。但是,如果像本案一样,移民国为其获得国籍提供便利,而移民本人选择或实施使其无权获得该国籍的行为而拒 我的电话号码 绝这样做,则移民国并不成为《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所定义的“其本国”。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起草《公约》第十二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第四款时,“国籍国”一词被否决,但提及永久居住国的建议也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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