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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审议了号般性意见中的含义它在第段中指出

尽管人权理事会的观点前后矛盾,但其明确表示,缔约国不应轻易将“其本国”与“其国籍国”等同起来。对于在该国永久居住的个人以及获得该国难民身份的个人,应特别谨慎。

谈到区域条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ACHPR)在第12(2)条中使用了“国家”一词(类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4)条)。该宪章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返回他的国家”。虽然Rachel Murray(第330页)认为第12(2)条保护个人返回“其国籍国”的权利,但这种解读会给第12(2)条引入限制,这与人权委员会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4)条中“国家”一词的解读相矛盾。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二条第四款草案是《欧洲人权公约》第四号议定书第三条第二款的灵感来源。该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进入其国籍国领土的权利”。在审议第三条第二款草案时,人权专家委员会考虑了一项建议,将“其国籍国”一词替换为“其本国”(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草案中使用的措辞)。然而,该建议未被采纳。大多数专家认为“其国籍国”具有“更精确的法律含义”(《第四号议定书》解释性报告,第24段)。

《美洲人权公约》第 22(5)条也受到国籍限制:“任何人不得被驱 Viber 号码数据 逐出其国籍国领土,或被剥夺进入该国的权利”。

上述内容表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可以说的《非洲人权公约》)比《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保护的个人群体更为广泛。

“任意”

 

在此提及任意性概念

旨在强调其适用于所有国家行为……;它保证即使是法律规定的干涉也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宗旨和目标,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在特定情况下合理。委员会认为,剥夺某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即使有,也很少是合理的。

在第 35 号一般性意见(关于任意逮捕和拘留)中,人权委员会指出(第 12 段),任意性的概念必须作广义解释,“包括不适当、不公正、缺乏可预测性和正当法律程序等要素,以及合理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等要素”。

这表明,缔约国不能依据第十二条第四款合法剥夺个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因为有比拒绝入境更宽松的替代方案。在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过去和现在都有比拒绝入境更宽松的替代方案。尤其重要的是,个人可以在入境时接受筛查,在抵达后14天内受到密切监测,并在必要时被隔离一段时间。此类合理且适度的措施不会干涉个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同时也使相关缔约国能够遏制其境内的新冠传播。

在区域条约的背景下,尽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移动互联网的速度取决于多种因素 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草案是《欧洲人权公约》第四议定书第三条第二款的灵感来源,但专家委员会认为第三条第二款不应包含“任意”一词。然而,专家委员会的理解是,“个人进入其国籍国领土的权利不能被解释为赋予其在该领土内居留的绝对权利”( 《第四议定书》解释性 我的电话号码 报告,第28段(着重号为作者所加))。例如,如果一名罪犯被其国籍国引渡,随后从接收国监狱越狱,他可以重新进入其国籍国,但他并没有无条件人权理事会审议了号 地在其本国寻求庇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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